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方式和项目
第四条奖励方式:通报嘉奖、奖品、奖金等。
第五条奖励项目: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等。
2、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十佳“轻院之星”、十佳“自强之星”、优秀毕业生、优秀班集体等。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与奖励
第六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度内未受纪律处分;
4、学年德育学分考评成绩10学分以上。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
1、评选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下达;
2、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
3、评选办法:参见《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选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下达;
2、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
3、评选办法:参见《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完成学年规定的学习科目,学年各科成绩及格以上;
(2)一等奖获得者学年德育学分考评成绩达12学分。
2、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和年级为评选单位进行评定,根据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排序,按获奖比例等确定获奖等级;
(2)学年内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参评资格,不参加成绩排序。
3、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等奖 800元/人·年获奖比例3%
二等奖 400元/人·年获奖比例7%
三等奖 200元/人·年获奖比例10%
第十条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
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学科优秀奖、科技创新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特殊贡献奖等。学生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下列奖励:
1、学科优秀奖和科技创新奖
在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 | 团体 | 1500 | 1200 | 900 |
个人 | 1000 | 800 | 600 | |
省部级 | 团体 | 600 | 500 | 400 |
个人 | 400 | 300 | 200 |
2、文体活动优秀奖
奖励积极参与各种文体活动,并在省部级及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在省部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 | 团体 | 1200 | 900 | 600 |
个人 | 800 | 600 | 400 | |
省部级 | 团体 | 500 | 300 | 200 |
个人 | 300 | 200 | 100 |
(2)在省部级及以上体育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 第1名 | 2—3名 | 4—6名 | 打破记录 | |
国家级 | 团体 | 1200 | 900 | 600 | 1500 |
个人 | 800 | 600 | 400 | 1000 | |
省部级 | 团体 | 500 | 300 | 200 | 800 |
个人 | 300 | 200 | 100 | 500 |
3、学生在校期间创作的科技、文化、艺术作品被学校收藏者,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收藏证书。
4、精神文明奖、特殊贡献奖
奖励在学校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有突出事迹和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者。该奖项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学生处审定,获奖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300元奖励,特殊情况可予以重奖。
5、优秀新生奖学金
在每年的入校新生中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的有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6、学年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各项可以兼得,但每生各项累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7、学年各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团体奖只奖励该获奖团队,不再奖励团队每个成员。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1、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由我校组织评选的奖学金;
2、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评定办法见《郑州轻工业学院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3、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办法: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金额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奖励金额不少于1000元/人·年。
第四章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和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
1、“三好学生”的申请条件: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获学校综合奖学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课外活动,参加公益劳动,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三好学生标兵”的申请条件:“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选拔产生;有一定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在省级以上科技、文体、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可优先评选。
3、评选比例:“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2%;“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
第五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和鼓励在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等活动中,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的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申请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申请条件: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同学中威信较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获学校综合奖学金。
2、“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申请条件:“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产生;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工作成绩突出;所在班级凝聚力强,风气正,学习风气浓厚,无违纪现象。
3、评选比例:“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4%;“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
在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指导委员会、学生园区和社团共青团组织干部中单独设立“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名额,比例同上。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1、奖励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比例为6%;
2、在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干部和社团指导委员会、学生生活园区团学组织、社团组织学生干部中单独设立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奖评比名额,奖励比例6%。
第六章十佳“轻院之星”、十佳“自强之星”
第十七条十佳“自强之星”
1、评选名额:每年十人;
2、奖励方式:授予十佳“轻院之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3、评选办法:参见《十佳“轻院之星”评选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十佳“自强之星”
1、评选名额:每年十人;
2、奖励方式:授予十佳“自强之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3、评选办法:参见《十佳“自强之星”评选暂行办法》。
第七章优秀毕业生、十佳毕业生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条件
1、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较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比较高的综合素质;
2、在校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毕业前进行,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人数的 8%;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十佳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和办法参见《郑州轻工业学院“十佳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八章先进班集体
第二十四条“先进班集体”的申请条件
1、团支部和班委会团结合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班委、党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全班当年无受纪律处分者;
3、具有良好的学风,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全班无因学习原因而退学者;
4、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班级课外科技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全班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宿舍环境较好;
6、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第二十五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程序、比例及奖励办法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与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同时进行。在班级申报的基础上,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比例为参评学生班级总数的10%。
学校为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颁发奖状及奖金,奖金为500元/班·年。
第九章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项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评定程序
1、九月上旬到中旬,在学生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各院(系)组织完成学生德育学分成绩的评定工作;同时组织学生按专业年级进行成绩排序。成绩排序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对排序公示有异议者可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咨询。
各项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在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2、九月中旬到下旬,各院(系)对初步确定的获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者,在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答复。
3、十月上旬,各院(系)完成整个评定工作,按要求申报各种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十月中下旬,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生各类优秀奖学金除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和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外不可兼得。学生获得奖学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先进班集体”和“优良学风班集体”奖金须用于开展班级集体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佳“轻院之星”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佳“轻院之星”评选条件
1、德才兼备,大力弘扬正气,具备现代青年的先进思想观念,勇于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是广大青年学生的光辉典范;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当年获得学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二等奖以上;
3、大胆进行科研尝试,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获得过全国或省级科技竞赛奖者优先;
4、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或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者。
第三条十佳“轻院之星”评选办法
1、十佳“轻院之星”每年评选十人。各院(系)在年度评优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酝酿方式提名,推荐符合条件人选1—2人,作为“轻院之星”候选人上报学生处;
2、每名候选人需提供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材料应实事求是,具有典型性;
3、各院(系)要严格审核候选人材料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后,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二名任课教师的书面推荐意见及相关获奖证书原件等;
4、经学生处审核后,确定十佳“轻院之星”候选人,学校以多种方式向全校师生宣传他们的事迹,征求意见,并通过演讲答辩等形式,由学生处组织专门评议组进行评分;
5、学生处根据评议分和师生反映的意见,确定十佳“轻院之星”初步人选,通过一定形式在校内予以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后进行表彰。
第四条十佳“轻院之星”奖励办法
授予十佳“轻院之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佳“自强之星”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佳“自强之星”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但在经济上积极追求独立,在压力、挫折和磨难面前表现出顽强的毅力,事迹突出;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为人诚恳,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思想健康向上,心理素质良好;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当年获得学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三条十佳“自强之星”评选办法
1、十佳“自强之星”每年评选十人。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家庭困难情况、取得的各项成绩等内容,申报材料在1500字以上;
2、各院(系)在初选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人选1—2人,作为十佳“自强之星”候选人上报学生处;
3、经学生处审核后,确定十佳“自强之星”候选人,学校以多种方式向全校师生宣传他们的事迹,征求意见,并通过演讲答辩等形式,由学生处组织专门评议组进行评分;
4、学生处根据评议分和师生反映的意见,对于初步确定的十佳“自强之星”人选,通过一定形式在校内予以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后进行表彰。
第四条十佳“自强之星”奖励办法
授予十佳“自强之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