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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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境内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人员必须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正处级干部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但若出差路途较远(1000公里以上),并且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票乘机。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的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条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本人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城际间交通费票据、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

   第二十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经项目审批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从严控制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其在途期间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包干标准发放,不再给予公杂费补助。

    教职工自带私家车公务出差的,按照出差人员乘坐相应城际间交通工具的标准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低于出差人员乘坐相应城际间交通工具标准的,据实报销。伙食费按包干标准发放,不再给予公杂费补助。

    教职工因科研需要自带私家车出差的,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会议、培训通知是外文的,应自行翻译成中文。

    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际间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参加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工作锻炼的人员(不包括到基层单位挂处级职位人员),学校安排教职工到省外单位见(实)习、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基于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郑州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

     到郑州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际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报销公杂费。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带学生实习,在郑州市内的,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公杂费。需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时,可凭市内公交车票或出租车票报销。在郑州市外实习的,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学生在实习中发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按规定凭据报销。或由各院、系根据实习的学生人数定额包干造表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考虑到各专业性质差异、实习地点不同等因素,实习住宿、城市间交通费标准不要求各院、系统一,但原则上控制在学校下达的实习经费预算标准限额内。

    第二十九条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教职工,原则上只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新分配或调入我校的教职工,限报本人一次从原学习单位、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城市到郑州的城际间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对学校已发放给安家费的新分配和调入我校的教职工,不再报销以上费用。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八章监督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审批的公务出差活动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和不按规定标准开支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在出差和报销差旅费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格出差审批,校党、政机关、教辅部门人员的公务活动出差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院、系人员出差需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和公务出差活动内容相对应的主管校领导审批;科研出差活动由部门负责人、院系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轻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轻院【2013】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2、郑州轻工业学院省外公务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附件1:

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员   位(部)及职务  
出差

 

地点

从: 至: 出差事由及经费来源  
从: 至:
从: 至: 会议、培训费支付单位  
从: 至:
拟出差

 

时间

自月日

 

至月日

拟乘坐

 

交通工具

 
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主管校领导或主管科研负责人

 

 

 

年月日

填表人:填表日期:

备注:

1、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本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的需将通知附后。

2、科研活动出差由部门、院系主管科研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批。

 

 

附件2:

郑州轻工业学院省外公务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省份 限额标准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天津 450 320
河北 450 310
山西 480 310
内蒙古 460 320
辽宁 480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450 310
黑龙江 450 310
上海 500 350
江苏 490 340
浙江 490 340
宁波 450 330
安徽 460 310
福建 480 330
厦门 490 340
江西 470 320
山东 480 330
青岛 490 340
湖北 480 320
湖南 450 330
广东 490 340
深圳 500 350
广西 470 330
海南 500 350
重庆 480 330
四川 470 320
贵州 470 320
云南 480 330
西藏 500 350
陕西 460 320
甘肃 470 330
青海 500 350
宁夏 470 330
新疆 48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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